原位癌有时也被称为“浸润前癌”或“0期癌”,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,它根本算不上真正的癌症,且原位癌是完全可以治愈的,费用也比较便宜。那么,被保险人确诊原位癌后,防癌险赔吗?想知道答案的朋友,还不赶紧来了解一下。
2018年3月,王小姐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了一份女性健康防癌险,保险责任包括“意外身故20万,乳腺癌10万,其他妇科癌8万,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住院津贴100元/天,保费为385元/年。”
2019年9月,王小姐被确诊为右乳乳腺中级别导管内癌(原位癌),接受右乳切除手术并住院了20天。
术后,王小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保险公司认为王小姐确诊的是原位癌,未达到给付条件,拒绝理赔。
王小姐则认为,确诊乳腺癌并切除乳房已经给身心带来巨大的痛苦,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更是使经济雪上加霜。于是,王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,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2019年2月,王小姐向法院提出诉讼,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有排除“原位癌”条款,但却未收到任何保险条款和签订投保须知,保险公司也未向自己告知免责声明。而该保险中最显著的一项保障就是“乳腺癌”,对于一般投保人,并不能明确“乳腺癌”和“原位癌”的差异,保险公司认为的“原位癌”也没有被医学排除在“乳腺癌”之外。所以,医院开具的“右乳腺癌”的诊断应当在保险责任之内。
保险公司则辩称,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,并且在投保页面中有明确八项责任范围“上述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”。王小姐所患的原位癌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,因此不符合理赔要求。
对此,法院则认为,保险公司对于原位癌与乳腺癌的区别、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原位癌的解释权归属等问题,保险公司在王小姐投保时均未向其声明。而且王小姐购买的险种就是为了缓解患癌后的医疗费用压力,而该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,排除了王小姐的主要权利,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。
最终,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小姐保险金10万以及相应的住院津贴,并赔偿利息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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